(2014)门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田等与安志奇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田,安根栋,安淑珍,安志奇,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安田,女,1949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安根栋,男,1956年3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安淑珍,女,1961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志奇,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娟,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3)门民初字第2483号安田、安根栋、安淑珍与安志奇、董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志奇、董娟银行存款101400元(含案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志奇、董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志奇、董娟相当价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徐笑天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丹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