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军、莒县信之星果蔬保鲜库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军,莒县信之星果蔬保鲜库,莒县兴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保字第10号申请人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单连涛。被申请人张世军,男。被申请人莒县信之星果蔬保鲜库。被申请人莒县兴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刘官庄镇尹家店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希军。申请人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世军、莒县信之星果蔬保鲜库、莒县兴和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机械设备、地上附着物等财产,保全价值6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世军经营的莒县信之星果蔬保鲜库的机械设备一宗及地上附着物(详见清单)及莒县兴和饲料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一宗及地上附着物(详见清单)等财产,保全价值63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