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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邢正美与马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正美,马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正美,女,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兰,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上诉人邢正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邢正美于2014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邢正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正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正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永审 判 员  卞九龙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