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洪四清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040号罪犯洪四清,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四清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洪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四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六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分,获得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四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四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