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戴文飞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文飞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021号罪犯戴文飞,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文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戴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戴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文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六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获达标分十六分;获得二0一一年监狱表扬、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戴文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文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