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昭化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胡国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平,男,生于1964年6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布英鹏,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胡国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胡国平给付20000元赔偿款,还下欠118036.55元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国平给付20000元赔偿款合法有效,继续履行给付下欠118036.55元赔偿款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