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勇诉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固高速公路土建七标项目经理部、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勇,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固高速公路土建七标项目经理部,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0号原告赵勇,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固高速公路土建七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李永杰,职务经理。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广,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原告赵勇诉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淮固高速公路土建七标项目经理部、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勇于2014年1月8日书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勇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35元,减半收取15468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峰审 判 员 郭毅勇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