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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蒋传万诉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万,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蒋传万,男,1968年9月17号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现住上杭县。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法定代表人邹荣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传万与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传万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传万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52.5元由原告蒋传万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