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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韩海山与刘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山,刘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47号原告韩海山,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利国,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山诉被告刘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韩海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