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326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万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