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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九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张某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张某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九初字第00083号原告何某某,女,1935年6月5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某甲,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某乙,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某丙,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某丁,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张某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尹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