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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涛,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杨兴彬,张长弓,王旭,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20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地址:济宁市金宇路。法定代表人彭松涛,行长。被申请人: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汶上县南站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涛,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微山县付村镇宋寺村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陈思,经理。被申请人:陈涛,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3708021969********,现住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东路**号兴唐国翠城。被申请人: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兴彬,经理。被申请人:杨兴彬,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311967********,住泗水县杨柳镇东朱家村***号。被申请人:张长弓,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住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东路**号兴唐国翠城。被申请人:王旭,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261959********,住微山县欢城镇代庄村福兴路***号。被申请人:陈思,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4811973********,住微山县欢城镇代庄村福兴路***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涛、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杨兴彬、张长弓、王旭、陈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涛、曲阜市金诺食品有限公司、杨兴彬、张长弓、王旭、陈思价值3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张艳华审判员  宋广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非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