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炯与徐清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炯,徐清林,武汉市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81号原告张炯。被告徐清林。被告武汉市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炯诉被告徐清林、武汉市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炯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