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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箬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梁德庆与金巧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庆,金巧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箬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德庆。被告:金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庆诉被告金巧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德庆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