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红,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红,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一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