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184号罪犯张某,无业。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榆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机工岗位上遵守操作规程,保养爱护设备,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某减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白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