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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行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邹永平与南通市规划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其他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平,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南通市规划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港行初字第0077号原告邹永平。委托代理人瞿波,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村***幢。法定代表人邵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山建华。委托代理人季利民。被告南通市规划局崇川分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季华。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唐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永东。原告邹永平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南通市规划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永平于2014年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永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永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