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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廖明清诉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清,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廖明清,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清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明清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清撤回对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明清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肖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