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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马克战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马克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春美,该分公司职员。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900051-20297259号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玖月贰拾柒日,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叁月贰拾柒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出票人为舒城县兴旺羽绒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舒城县天成羽绒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锡如审 判 员  周 虹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宗宝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