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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与武汉邢远长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武汉邢远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法定代表人龙正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正铮,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武汉邢远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绪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3年4月1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武汉邢远长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夏)气罚(20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作出的(夏)气罚(20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3年3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武汉邢远长置业有限公司在承建“光电子产业基地”建筑工程时,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行政审查手续即擅自施工。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夏)气罚(20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18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协调,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处接受了处理,申请执行人遂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在行政相对人已接受处理的前提下,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依法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气象局撤回(夏)气罚(20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世新审判员  赵越胜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余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