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王礼、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王礼,姚平,董保泉,武子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7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负责人:张永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利辛县支行城郊分理处主任。被告:王礼,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平,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董保泉,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武子美,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诉被告王礼、姚平、董保泉、武子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周 犇审判员 李晓静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