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 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某甲,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现居住国外,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28日生育女孩陈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03年10月被告赴西班牙务工,双方很少联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陈某乙18周岁为止。被告陈某甲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28日生育女孩陈某乙。2003年10月被告出国务工,于2010年5月回国。2010年7月被告又去西班牙务工,至今仍在国外。由于原、被告长期异地生活,缺少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融洽,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有关被告出入境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婚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原、被告长期异地生活,双方缺少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融洽。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加联系和沟通,相互理解和尊重,夫妻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