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金明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徐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保字第29号原告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山县青龙镇永远村。法定代表人段利锋,董事长。被告徐金明,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金明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门市两间(产权证号为:监证XXXXX**),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金明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门市两间(产权证号为:监证XXXXX**)。查封的财产交被告徐金明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等,听候法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