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兆利与张登学、马明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利,张登学,马明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王兆利。被告张登学。被告马明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负责人关庆杰,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登学驾驶的鲁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登学驾驶的鲁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