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柞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吴荣民与张正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民,张正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柞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吴荣民,男。被告张正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民与被告张正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荣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荣民承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毛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