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柞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吴荣民与张正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民,张正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柞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吴荣民,男。被告张正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民与被告张正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荣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荣民承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毛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