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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王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嵇福强与张绍刚,吴红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XX,张XX,吴X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王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嵇XX,男,3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男,44岁,汉族。被告吴XX,女,29岁,汉族。原告嵇XX诉被告张XX、吴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庭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吴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XX诉称,2013年7月5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两被告将房屋作价5万元出售给原告,并经见证。原告已经按约定向两被告支付了2万元房屋预付款,但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两被告支付房屋的余款时,两被告却拒绝收款,并称房屋不卖给原告。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购房款2万元。被告张XX未作答辩。被告吴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转让方:张XX、吴XX,受让方:嵇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转让方将XX住宅区转让给受让方,其具体协议如下:一、两间两层楼房及院墙计160平方。二、转让金额:五万元整。三、付款方式:2013年7月5日受让方付给转让方现金两万元,剩余三万元于2013年7月12日一次性付清。四、该楼房转让时,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略)。2013年7月5日,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2万元,被告张XX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后双方因买卖上述房屋发生纠纷,原告向两被告索要购房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房屋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房屋转让款2万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2013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张XX、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嵇XX购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张XX、吴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友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