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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阳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