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5)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县宝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左占格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任县宝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会泽。地址:任县游雅街233号。机构代码58815678-5。被申请人左占格,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邢湾镇新市三村70号。申请人任县宝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占格金融借款纠纷一事,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左占格名下的冀AXY7**号车户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县宝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左占格名下的冀AXY7**号车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邢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