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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文义与张前堂等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文,张前堂,朱支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文。被执行人张前堂。被执行人朱支姣。申请执行人张义文与被执行人张前堂、朱支姣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前堂名下位于宜昌市港窑路26-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义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