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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米建林与姚保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林,姚保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652号原告米建林。被告姚保鱼。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建林诉被告姚保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米建林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建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建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米建林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