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被告易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万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