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浩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年底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以办理低保、廉租房、小额无息贷款需要费用为由向所在社区居民索要钱财。经核实,索要张某某4800元、王某2600元、王某500元、张某某1000元、徐某某4700元、杨某某1000元、杨某1000元、李某某500元、贾某某1500元、何某某5100元、严某某500元、靳某某2000元、宋某某1000元、何某某800元、高某某1000元;2、在上述期间内,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假借“借款”的名义向所在社区居民索要钱财。经核实,索要张某某300元、王某500元、靳某某2000元、高某某2000元、王某400元、秦某某200元、王某某500元;3、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社区居民付某某退还的其丈夫李某某的低保金7650元私自截留侵吞。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私刻“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碑林区低保办公室”两枚印章,向付某某出具盖有以上两枚印章的虚假低保金退赔收条。综上,被告人赵某受贿金额为33900元,贪污金额为7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碑林区低保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公益性岗位(低保协管)工资表、工作职责、文件检验鉴定书及告知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及贪污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璐审 判 员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