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3)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L07**号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古镇镇西岸路84号对开路段时,碰撞步行的被害人周某某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唐某某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8.7mg/100ml,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443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省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伤情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郤海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郑炳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