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伟宏与被执行人郑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宏,郑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宏,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小辉,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小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小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小辉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智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魏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