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张天熊与张聪辉、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熊,张聪辉,郑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熊。被执行人张聪辉,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村泥金社47号,身份证号350206197010123014。被执行人郑丽萍,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村泥金社47号,身份证号3506291982072810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1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聪辉、郑丽萍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聪辉、郑丽萍所有的款项47229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汪江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