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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代培超与彭飞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培超,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代培超,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彭飞,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飞与柳桢桢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飞、柳桢桢银行存款151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