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立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立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海天能食品厂5号工业厂房。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8859219-4。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狮民立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律纠纷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而卖方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有关管辖权的约定字迹模糊,无法辩认,无法据此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属于一般货物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珠海市××区,本案应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律纠纷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作为卖方所在地法院的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敖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俞 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