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晁德民与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德民,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224号原告晁德民。法定代理人晁朋。委托代理人陈呈儒。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德民与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德民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75.04元,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徐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