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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重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文化程度大学,原广州市欧亚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XX。因本案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谭杰明,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3年8月20日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谭杰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麦某某、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XXXXX室以广州市欧亚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缘公司)的名义,在媒体刊登包含介绍境内人士与境外人士结婚内容的广告,吸引征婚人士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提供涉外婚介服务的《服务协议》,交纳服务费,成为欧亚缘公司的会员。随后,被告人黄某等人将会员资料翻译后注册在境外交友网站,为会员介绍境外征婚人士交友、结婚,提供通讯、翻译、接机等涉外婚介服务,并为此共收取被害人杨某甲、谭某甲等18名会员的服务费423900元。公诉机关随案提交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辩护称本案的主犯应为同案人车某某、麦某某,被告人黄某在欧亚缘公司主要从事翻译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应是本案的从犯,且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麦某某、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XXXXX室共同经营广州市欧亚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缘公司)。期间,该公司在媒体刊登包含介绍境内人士与境外人士结婚内容的广告,在广告及业务介绍中宣称欧亚缘公司的婚介业务具有高成功率、加入该公司成为高级会员的征婚人士半年内可成功与国外人士结婚,否则无效退款,并通过结婚分享会等方式,吸引征婚人士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提供涉外婚介服务的《服务协议》,交纳服务费,成为欧亚缘公司的会员。随后,被告人黄某等人将会员资料翻译后注册在境外交友网站,为会员介绍境外征婚人士交友、结婚,提供通讯、翻译、接机等涉外婚介服务,并为此共收取被害人杨某乙、谭某乙等18名女性会员的服务费423900元。同案人麦某某等人已退还本案全部赃款。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2005年11月25日看到广州日报上的欧亚缘公司宣称无效退款、假一赔十、女士成功率高达90%的婚介广告后,前往该公司咨询。该公司车某某等人劝说,并让其观看一些外国人求婚献花等录像,经过几次接触及劝说后其便心动。随后,其还按车某某的安排随李某某去机场观摩李某某接外国人准备结婚的过程,后又经李某某介绍认识了欧亚缘的老板麦某某。经与麦某某商谈,其决定加入3万元会费的最高级别的会员,交3万元后,之后就不用管其他,只等与外国人结婚。2005年12月28日,其在欧亚缘公司与车某某签订服务协议,并交纳1万元首期服务费。2006年2月27日始欧亚缘公司让其到公司看很多邮件形式的信件,每看一封信都要签名。2006年4月,车某某称美国人JAMEALANFRANCIS要在2006年5月2日到中国,但要其再交1.5万元。其按要求通过转账将款转至欧亚缘公司。5月2日,其与车某某夫妇、麦某某的丈夫被告人黄某等人前往接机,事前他们要求不能与该美国人谈话,且只能按他们的安排去做。5月3日,欧亚缘公司召开分享会,邀请了公司很多会员参加,让会员分享其成功结婚的晚会。5月8日,其在河南省民政厅与该美国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5月10日,该美国人回国。由于公司不向其提供邮箱,于是其每日到欧亚缘公司看经翻译的信件,6月23日,公司给其的信件中称老公美国人要到伊拉克打仗服役,其觉可疑,遂要求公司提供美国人的邮箱,但公司给的三个邮箱都是假的,其平时联系用的邮箱也是新的。2006年6月29日其找到麦某某,但麦某某让其离婚再找,其不同意,后经到白云工商所投诉协调,他们退还了1万元。其至今没有美国老公的任何消息。2、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证明约在2006年3月,其通过报纸看到欧亚缘公司刊登涉外婚介成功率达80%的广告后,于4月初到该公司,李某某和麦某某向其介绍情况,并称如果想介绍外国人结婚的就要入会,并要交纳会费,其于2006年4月7日先交纳1000元定金后,车某某、麦某某不断催促,并在5月初参加了其中一名会员杨某乙在公司召开的分享会,分享会由车某某主持,黄某做现场翻译。会上介绍加入欧亚缘公司很快就能找到外国人结婚。于是,其于6月3日、6月30日分别将7000元、8000元转到麦某某的账户,麦某某开具了收据,交齐入会费后其与车某某签订了服务协议,该入会费是专门由欧亚缘公司介绍外国人做老公的。入会后欧亚缘公司通知其到公司通过电脑看经翻译的书信,其回信也由公司人员包办,自己及对方的邮箱均一概不知。欧亚缘公司并没有真正介绍外国人与其认识,只是在电脑上看过照片,后介绍一名荷兰籍的外国人与其通信约一个月,欧亚缘公司又通知其交第二期款项,故其于2006年10月左右通过转账交了1.6万元,交完钱后公司称该荷兰人可能在2006年10月底到中国,后又改期,之后就没有任何信息。因其到欧亚缘公司要求退款,在2007年2月麦某某退回1.6万元。3、被害人列某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3月其在报纸上看到欧亚缘公司有关海外婚姻速配的广告,与欧亚缘公司签订外籍婚介协议,缴纳服务费16000元,但该公司未介绍其与任何一名外籍男士会面。2008年3月18日其与其他受害者在市工商局申诉,欧亚缘公司一负责人黄某答应退回30%服务费,其不同意,黄某就说去法院解决。4、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朋友得知欧亚缘公司是婚介公司,经电话并到该公司了解情况,看了许多会员与外国人结婚的相片、录像。该公司规定如通过公司找外国人结婚,须成为会员,故其于2007年6月11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交纳会费6800元。欧亚缘公司便将其的照片上传到:CHINESELOVELINKSCOM,MEETYOURGREENSCOM,MD(简称),DIA(简称),AK(简称)等5个网站,并给其提供通信、翻译和负责找外国人见面等服务。期间,其通过欧亚缘公司与外国人联系收发邮件,并于2007年8月27日补签一份翻译服务协议,并交纳6200元升级为贵宾会员。后公司介绍一名美国人,但要再交1.5万元才能见面和通话,10月其交1.5万元,但后发现公司有诈且派员对其跟踪,遂要求退钱,后公司先后退回2.15万元。5、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06年5月看到欧亚缘公司的婚介广告,经电话了解得知,该公司不介绍国内男士,专门介绍客户与外国男子结婚。后经该公司人员游说,并看过许多经介绍成功与外国人结婚的照片及录像后,其于2006年6月18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同时交纳首期会费1万元,公司承诺半年可配对成功与外国人结婚。其通过公司看过几封邮件后,公司就称有一名从未与其通信的外国人约其在广州见面,并要求其交纳会费余款,其觉得有诈,遂到工商部门投诉。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06年中,其看到欧亚缘公司刊登在广州日报的婚介广告“欧亚缘白金签约半年达至成功,无效退款或结婚后交费,请放心择偶……如假赔十倍……”,便打电话到该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人员介绍,他们是专门介绍与外国人结婚的,公司负责联系外国人,待外国人到中国办完结婚手续后公司的工作就算完成。其该公司看过很多会员与外国人结婚的录像、照片后,经多翻游说,于2006年12月6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并交纳1万元的入会费,入会后才可介绍外国人结婚,但服务协议和收据却写翻译服务,后又让其交了3800元,称不交就不介绍外国人。2007年1月左右,其在公司看过一些外国人的信件,但内容都是些高谈阔论,并不像一般的家书。其觉得是假的,就要求麦某某退钱,但麦某某不同意退钱。退款不成后,其于2007年8月23日到广州市工商局投诉。7、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明因其欲找外国男子结婚,在看到欧亚缘公司的婚姻介绍广告后,到该公司了解情况,经工作人员介绍,看了会员结婚的录像,还参加了到机场接机等,遂于2007年11月10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于11月12日将3.7万元会费转账到公司负责人麦某某的账户内,成为欧亚缘公司的会员。随后,公司将其的个人资料、照片放到锦邦网上,也曾经发过几封说是某个外国男子发的邮件给其。会员与外国男子的交往只能通过公司提供服务。8、被害人古某的陈述,证明在得知欧亚缘公司从事婚姻介绍,可以介绍外国人做丈夫,其经了解后于2007年7月23日与欧亚缘公司签约,并交了6800元成为会员。其先后分4次共交了4万元。成为会员后,其将个人资料交给欧亚缘公司,因其懂英文,且已交齐费用,属于贵宾,可直接与对方联系,故其直接通过邮箱与外国男士书信交往,无需通过公司翻译。后经与一比利时男士(THIERRY)交往后,双方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9、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其在《广州日报》等报刊上看到欧亚缘公司可以帮助介绍外国人做丈夫的广告后,到该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只要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会帮会员找外国人做丈夫,且成功率很高,同时还观看了会员结婚的图片、录像等,故其于2007年12月26日与该公司签约,并前后几次共交了服务费7800元。其将个人资料交给公司后,公司陆续给其一些称是外国男士发的邮件。10、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明2006年,其于广州日报其看到欧亚缘公司介绍单身女性与外国男性结婚的广告,其到欧亚缘公司了解,公司工作人员说,公司的会员与外国男士结婚的成功率很高,还安排其参加接机等活动。其便于2006年8月29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向麦某某交纳1.8万元成为公司会员。公司由于其要求开发票,但一直没给,故其没有单据。其与外国男士的通讯都由欧亚缘公司做。2007年2月,公司称有外国男士与其见面,须再交1.8万元,但其交钱后却一直无人与其见面,故公司退回1.8万元。11、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证明2006年11月其经人介绍到欧亚缘公司签约成为会员,当时交费17500元给该公司的黄某、麦小姐。黄、麦两人称,公司的会员与外国男性结婚的成功率很高。其将个人资料交给该公司,公司会不时发一些邮件称是交友网上的男性所发,还于2007年9月份安排其与一名美国男性见面,其为此再交纳17500元作为保证金,但其见面后认为不合适,在极力要求下公司退还了该17500元保证金。1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07年5月31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了2万元会费,当时公司承诺可为单身女会员寻找适合的外国男性结婚,期间还发过一些经翻译的邮件,称是外国男性所发。13、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证明其于2006年11月入会欧亚缘公司成为会员,将1.6万元交给欧亚缘公司麦某某,同时签订服务协议。欧亚缘公司将其个人资料在交友网站上注册,并为其转发了几封信,说是交友网站上的外国人所发。14、被害人黎某乙2009年1月6日的陈述,证明其于2007年1月23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将2.9万元会员费存入麦某某的账号,由车某某与其签订协议。欧亚缘公司将其资料注册到交友网站,并由公司翻译信件,跟网站上的外国男士交友,公司还会安排双方见面结婚。15、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06年1月5日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成为会员,并将1.5万元交给公司老板麦某某。其将本人资料交给公司放在交友网站上,麦某某称可为其寻找适合的外国男士结婚。期间其在公司看过一些信,公司称信件是外国男士所发。服务协议现已丢失,只留有收款收据。16、被害人黎某丙的陈述,证明其先后共在欧亚缘公司交7300元成为会员,但一直还未签约,欧亚缘公司将其资料注册到交友网站,并在交友网站上为其寻找适合的对象通信,对信件进行中英文翻译,翻译服务要另交翻译费,还帮其安排过一次视频聊天。17、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麦某某与欧亚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于2006年6月18日将1.6万元交给麦某某。麦某某承诺一定可以帮其找外国丈夫、可以移居外国,过上好生活,其在麦某某的鼓动下,与欧亚缘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但该公司只为其在电脑上发过几封信。18、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其经被告人麦某某夫妇签订协议,并交纳3.5万元,麦某某夫妇称可为其介绍外国男人。后在其要求下,退还了1.3万元。19、上述涉案被害人提供的《服务协议》、收款收据,证明其与欧亚缘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费用的情况。20、同案人麦某某的供述,供认欧亚缘公司经营的业务是网上交友信件的翻译和婚姻信息咨询,婚姻信息咨询是有女客户到公司咨询婚姻问题,公司的业务员会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平台,是国外的单身俱乐部和英文交友网,公司会将客户的个人资料注册到这些网站上去,如果国外的男士点击客户和发信件给客户,公司就会帮客户翻译成中文给客户。公司的收费规定是:如果是包含所有翻译服务二年,客户成功与外国人结婚或办理移民签证和旅游签证的,收费是3万元人民币;如果是不包括成功与外国人结婚或办理移民签证和旅游签证的,收费是1.5万元人民币;如果只负责翻译的,公司要收取3800元手续费,另外每翻译一封信收取10元人民币翻译费。客户缴费分现金和转账,现金由其和车某某分别保管,转账都转到其的个人账户。2006年1月,欧亚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担任。后其和车某某合作过程中产生分歧,就将公司转给芦某某、芦某甲,后再变更为孙某和黄某。在整个过程中其任该公司的顾问,主要工作是公司如遇到什么问题就找其解决。主要的问题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产生矛盾其从中调和。欧亚缘公司成立后,其和车某某原则上的分工是:车某某主负责销售部(工作内容:在广州日报刊登广告、招揽客户、向客户讲解公司的服务和价格、跟进客户的服务进度)。其负责翻译部(工作内容:上网查收客户的信件,帮客户将英文信件翻译成中文,并通知客户和将客户的中文信件翻译成英文,由公司通过网络发给外国人)。以上工作虽然有分工,但具体的工作中其和车某某二个都管,签订合同,向客户收款二人都有。公司的经营手法是客户上门后向之推介公司的做法,先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交纳首期服务费、个人艺术照后将客户的资料上传到国外交友网站上注册,如果有外国男子点击会员并发信件的,就会将信件翻译成中文给客户看。如果没有外国人点击客户资料发信的,公司会照客户要求,在网上点击外国男士的注册资料并发信给他,有回信就翻译成中文给客户。如果双方信件来往比较稳定,男方提出见面的,公司会按双方要求提供翻译与会员一同去机场接机,男女二人在服务期限内结婚或办理女方到外国的签证的,服务就算完成。如果在服务期限届满都未能找到外国人,就会服务至合同期限届满为止。21、同案人车某某的供述,供认其与麦某某二人成立欧亚缘公司,麦某某为法人代表,其是股东,麦某某的老公黄某负责翻译部。其在公司没有具体的事做,也很少回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是麦某某负责的,公章也是她保管,她不在时,由其与客户签订协议,但都要等麦某某回来盖章,协议的内容是帮助客户翻译。客户将钱转账到公司的账户,其也开过收据。与客户通信的人是在亚洲交友网站上结识的,是自己找还是公司提供其不清楚,具体由翻译部负责。公司的经营都是麦某某夫妇负责,其在2006年年底退出了公司,2007年2月转给了芦某某兄弟,但实际上仍是麦某某、黄某夫妻经营。2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曾于2008年2月间到欧亚缘公司工作任翻译。平时主要工作就是登录公司合作网站“香港锦邦网”,看是否有外国人给在欧亚缘公司注册的女会员写信,若有则将其翻译成中文告知女会员,女会员回信则由其翻译成英文,发到锦邦网站上。欧亚缘公司的会员一般不会英文,会员和外国通信对象的信件来往,翻译人员负责翻译,把会员要发出去的中文信件翻译成英文,并把信件发出去,通信对象的英文来信,由翻译人员翻译成中文,通过邮箱转发给会员,有的来信比较简单,也可以把内容打电话告知会员。欧亚缘公司都会把会员的资料放在交友网站上。翻译人员翻译的都是会员跟她的通信对象的信件。据其所知,公司没有欺骗会员的行为。欧亚缘公司是与合作网站一起负责帮助国内女会员介绍外国人认识,并最终撮合他们结婚的涉外婚介公司。实际上,欧亚缘公司是锦邦网站的代理公司,双方合作经营涉外婚介生意。双方按一定比例对涉外婚介收取的业务收入进行分成。23、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年底进入欧亚缘公司工作,先后任客服经理和财务,开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麦某某,2007年时变更为孙某。加入欧亚缘公司的会员要先在公司签订合约,提交个人资料,缴纳会员费,公司将会员的资料在锦邦网等网站上注册。如果有外国男子点击会员并发信件的,公司会将信件翻译成中文给客户看,如没有则根据客户要求,在网上点击外国男士的注册资料并发出信件。公司是根据会员填写的资料翻译成英文发给外国人,得到男方的来信则由会员写信,公司修改后发给对方。双方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如男方回国见面,公司就安排翻译人员陪同会员到机场见面,并全程翻译。待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如双方登记结婚就算服务完结,男方邀请女方到国外结婚也算服务完结。欧亚缘公司经营的都是帮会员上网注册,翻译书信,实质工作是通过网络介绍中国籍女人与外国籍男人结婚。欧亚缘公司的会员全是女性,锦邦网上的会员全是男性,他们都希望找适合的对象结婚。公司将会员资料注册到交友网站后,为会员收发邮件,翻译邮件。有的会员因长得不漂亮,她收到的邮件会少点,甚至没有人跟她联系。公司都不会冒充外国人发邮件给她,公司只有继续帮会员联系外国男士。公司会员收到的邮件都由外国男士发的。2007年间,欧亚缘公司转让给孙某和黄某后,公司仍继续原服务,孙某交给其一本孙某与黄某联合在兴业银行开户的存折,公司的运作及收到的会员服务费均存于该户。2008年初,欧亚缘公司转卖给广州易国翻译服务公司,承接欧亚缘的全部经营业务,且一直使用欧亚缘公司的会费进行日常开支,费用的收支其也会电话请示麦某某等人,麦某某、黄某也经常在易国公司指导业务。24、欧亚缘公司在报纸上的广告复印件,证明新闻媒体对欧亚缘公司的报道《“国际红娘”:为伊消得人憔悴》,称欧亚缘公司帮女士上网寻找外国对象并翻译信件促成配对,至今为上百名中国女士找到外国丈夫。25、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涉案银行账户交易的具体情况。26、梁某甲提供的欧亚缘公司会员资料复印件,证明会员的情况。27、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穗工商检(2008)200号《关于对广州市欧亚缘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证明涉外婚姻介绍行为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均属非法经营行为。28、广州市民政局出具的穗民函(2008)121号《关于经营涉外婚姻介绍是否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复函》,证明根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婚姻介绍机构也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民政部门没有对婚姻介绍机构包括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经营活动进行审批的职权。29、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公证机关对易国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网站相关页面进行保全证据的情况,附有现场记录及打印页面、照片。30、广州市欧亚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广州市欧亚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31、被害人杨某乙提供的外国人Jimmy在国内的行程安排表、杨某乙的结婚证、邮箱地址、服务协议、来往信件等资料,证明其通过欧亚缘公司与外国人Jimmy交往的事实。32、被害人范某提供的外国人Dennis的资料、相某、来往信件等资料,证明其通过欧亚缘公司与外国人Dennis交往联系的事实。33、同案人麦某某、车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因参与本案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34、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接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归案的具体经过。35、被告人黄某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3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其在欧亚缘公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