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书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曹瑞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