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称与被上诉人张克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称,张克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克明。上诉人张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称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索世宁代理审判员 孟 夏代理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继永速 录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