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建良与被执行人阳健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良,阳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侯建良,男。被执行人阳健刚,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阳健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健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阳健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健刚的银行存款2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智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魏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