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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广杰诉纵鲲鹏、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县华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杰,纵鲲鹏,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县华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刘广杰,男。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鲲鹏,男。被告: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郭艳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濉溪县华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许纯标,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耿茜倩,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杰诉被告纵鲲鹏、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县华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杰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