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商初字第10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山东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1033-3号原告山东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被告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明发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魏志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保全费1570元,均由原告山东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希梅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