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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46号原告葛某被告刘某原告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打麻将、买彩票赌钱,还到处借钱,婚后没给一分钱家用,被告经常喝醉酒,回家辱骂原告。原、被告已分居一个多月,被告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不关心原告生活,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考虑再三,决定与被告离婚。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原告所称的被告的缺点和错误,都是生活中的小节,但确实是被告不对,被告一定痛改前非,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7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