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高素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72号罪犯高素坤,女,1964年10月19日,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甘刑终字第00041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素坤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将罪犯高素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对其减去���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高素坤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素坤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素坤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