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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铁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铁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合作路205-2号。负责人:贾大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华银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范福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镇。委托代理人:隋扬眉,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建设公司)与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康占伟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毅、史志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么晨莹、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镇、隋扬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保建设公司起诉称:2013年3月14日原告单位职工何贵锁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地施工,意外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原告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该工地职工投保了团体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被告光大永明公司辩称: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原告不是受益人,由中保建设公司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中保建设公司为其职工投保的团体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没有指定受益人,由中保建设公司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占伟审判员  赵 毅审判员  史志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