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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某1、刘某某等与沈丘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某某,张2,张3,王某某,沈某某,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28号原告张某1,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刘某某,女,194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张2,男,200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张2父亲),住山东省。原告张3,男,200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张3父亲),住山东省。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王喜,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王体兵。被告中某某,住所地河南周口市。负责人王xx。委托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某1、刘某某、张2、张3诉被告王某某、沈某某、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1、刘某某、张2、张3诉被告王某某、沈某某、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桂蓉审 判 员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史增康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