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丁红丽与闫丽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61号闫丽美:丁红丽申请执行闫丽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涧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红丽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丁红丽赔偿3000元。(2)负担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