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转爱、蒋作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王转爱,蒋作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庆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转爱,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作军,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转爱、蒋作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岳西县庆丰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 微信公众号“”